安检规章制度 |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的通告 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秩序,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和航空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四)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 (六)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五、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二)弩、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的物品。 (二)谎报货物、行李重量; (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者在危险物品中夹带禁止配装的物品。 七、禁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民航正常运输秩序的行为。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2015年5月份以来,民航航班上发生了多起充电宝引发的不安全事件,给航空运输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现将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规定重申如下: 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 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 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关于重申禁止旅客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 为维护民航运输秩序,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和航空器安全,根据《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民航公告〔201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旅客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应当遵守的规定重申如下: 请旅客在办理乘机手续时,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其他后果,由旅客自行承担。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 为维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相关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四、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五、乘坐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7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中有关规定。 六、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